手持菜刀和尖刀,34岁辽宁男子张某当街砍杀与自己有口角纠纷的33岁贵州厨师罗甲,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。2024年12月30日,被告人张某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。

受害人罗甲生前照 受访者供图
6月3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害人父亲罗某雄处获悉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均不服提起上诉。4月13日,法官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、被告宣读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,被告人张某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。改判理由是“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,张某有自首情节,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,但应限制减刑”。
受害人家属不服提出申诉,5月29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家属申诉,希望其息诉服判。
小纠纷引发凶手当街杀人
法庭上称“出来还要杀人”
根据铜仁中院一审判决书记载的查明事实,2024年7月20日晚21时左右,张某携带刀具,守在铜仁市万山区万和新城某餐厅后门,趁罗甲下班走出后门时与之纠缠,要求其打电话给该餐厅另一厨师罗乙,被拒绝后继续纠缠、追逐、拉扯罗甲,为了摆脱张某的纠缠,罗甲出于本能反应打了张某。张某遂掏出刀捅刺罗甲。此后张某自己报警,等待警方抓捕,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罗甲当场死亡。
案发后张某交代,他在万和新城某餐厅打工期间认识了厨师罗乙,并成为好朋友。后他辞职出来自己开店,邀请罗乙一起开店。但营业后不久,因生意不好,店铺关门,罗乙回到之前上班的餐厅继续上班。闭店后,张某发现经营期间欠外债2万余元,遂要求罗乙一同分摊损失。2024年7月18日,张某在前往罗乙工作的餐厅找其协商时,罗乙拒绝承担损失,在餐厅工作的另一厨师罗甲为罗乙帮腔说话,两人发生口角纠纷,后双方不欢而散。
此后张某越想越生气,蓄谋报复罗乙、罗甲二人,欲将两人杀死。
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称:“如果政府不判我死刑,我出来之后肯定还要杀罗乙。”
元股证券:ygzq.hk据了解,受害人罗甲,贵州安顺关岭县人,殁年33岁,被告人张某,辽宁抚顺新宾县人,案发时34岁,201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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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手一审被判死刑
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
据一审判决书,案发前张某突然把其经营餐厅期间赊欠的货款账单发送给女友,案发后又将女友叫到现场交付其苹果手机,并委托女友将手机变卖后偿还欠款。案发后,张某及其家属未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、补偿,其女朋友向罗甲家属捐赠了一万元,罗乙和罗甲工作的餐厅分别给了家属三万元和二万元。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张某有自首情节,一心求死,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并限制减刑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仅仅因为合伙亏损两万元的分摊纠纷,就采取蹲守、预谋报复杀人,当罗甲拒绝配合联系报复对象罗乙,张某就持刀捅刺、砍杀罗甲,导致罗甲当场死亡。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,后果极为严重,其还扬言如果能出狱将要继续实施报复杀人犯罪。庭审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半点忏悔和道歉,毫无悔罪表现,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,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依法应予严惩,其虽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,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2024年12月30日,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菜刀一把、尖刀一把,依法予以没收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受害人家属和被告张某均不服判决,当庭口头提出上诉。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上诉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张某经预谋后,在公共场所持刀将被害人罗甲当场杀害,犯罪情节恶劣,手段残忍,后果严重,且有暴力犯罪前科,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大,本应从严惩处。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,张某有自首情节,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,但应限制减刑。
2025年12月25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张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限制减刑。
受害人家属申诉被驳回
理由不能成立
配资炒股据罗某雄介绍,他们一家都是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农民,常年以打工为生,罗甲生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。罗甲本在铜仁某企业食堂上班,为了增加收入,其利用下班时间在案发地餐厅兼职。遇害时,其女儿才5岁,儿子才1岁,刚按揭买房不久。在案发前,罗甲曾自主创业失败,欠银行贷款10万元。
受害人家房子
目前,罗某雄和妻子在家带两个孙儿,儿媳妇打工月收入4000余元,每月房贷等开支超2000元,生活面临巨大困难。6月3日,罗某雄所在村的村干部告诉记者,罗家经济困难属实,罗甲是家里唯一的儿子,罗甲遇害让该家庭雪上加霜。罗某雄说,由于家里实在困难,是司法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。其说法得到了代理律师张某某的证实。
今年4月13日,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,法官向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宣读了终审判决书后,受害人罗甲的父母不服二审判决,以“张某无悔罪之意,扬言出狱后还要对他人实施报复,人身危险性极大,本案属于迁怒无辜,蓄谋报复的恶性杀人案件,且张某有犯罪前科,案发后未作任何赔偿,原判认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,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为由从宽处罚,适用法律错误,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”为由,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: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对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合理。审判程序合法。5月29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《驳回申诉通知书》显示:关于家属所提应对张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诉理由,经查,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犯罪情节恶劣,手段残忍,后果严重,应予严惩。原判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,且张某有自首情节,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对其改判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限制减刑,未违反法律规定。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依法予以驳回。望息诉服判。
来源:红星新闻
编辑:多鹤
编审:王超配资股票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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