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全市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,集贸市场主办者,广大消费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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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,强化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《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(试行)》(JJF2184—2025,以下简称《型评大纲》)及《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(试行)》(JJG1204—2025,以下简称《检定规程》),分别自2026年1月8日、202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和《型评大纲》《检定规程》等规定,现就电子计价秤新规实施及监管事项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新规适用范围
本次新规适用于最大称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、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。合规电子计价秤应具备“开壳即锁死、授权才解锁”物理防拆功能,并配备唯一身份二维码。消费者扫码可一键查验生产码、维修码、检定码及铅封状态,实现产品信息全程可追溯、全透明。
(一)2026年1月8日起,新上市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须符合新版《型评大纲》《检定规程》要求;
(二)2027年1月8日起,所有在用的贸易结算电子计价秤须全面满足“开壳锁机、三码一封(生产码、检定码、维修码以及唯一铅封)、唯一性核查”等硬性技术要求,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一律不得继续使用。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。
二、严守销售底线,严禁违法违规经营
(一)严禁销售内置作弊程序、篡改计量参数等具备作弊功能,以及标注“市斤”等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电子计价秤;严禁为经营主体提供秤具作弊改装、技术指导及相关配套工具服务。自2026年1月8日起,销售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,须全面符合新版《型评大纲》《检定规程》两项技术规范;此前生产的不合规库存秤具,严禁流入贸易结算市场销售使用。
(二)销售单位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,健全进销货台账,逐批核验型式批准标志(CPA)、检定合格证明及铅封完整性。严禁采购、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。
三、投入使用法定程序
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,使用单位要全面自查在用秤具,必须做到:
设备合规:优先更换2026年1月8日后生产的合规秤具,严禁使用未经检定、超期未检、检定不合格或具备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;
流程合规:新购秤具须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,粘贴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;检定周期为1年,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复检;
操作合规:不得擅自拆改秤体、破坏铅封,交易时需明示法定计量单位与量值,杜绝计量欺诈。
四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,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
集贸市场开办方须切实履行第一管理责任人职责:
(一)在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计量管理条款,细化计量器具使用、维护、周期检定等权责义务;
(二)在市场醒目、便捷、无干扰区域设置公平秤(在年底实现设置的公平秤须符合新规),建立定期检定、日常维护长效制度,确保量值准确可靠;
(三)建立经营户计量器具管理台账,常态化开展合规自查,发现违规使用不合格秤具行为及时制止,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;
(四)配备计量专(兼)职管理人员,公布消费维权电话,主动化解计量矛盾纠纷,对“缺斤少两”造成的损失现场赔付;
(五)对多次“缺斤少两”屡教不改和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户,直接清退出市场,并对违法失信商户悬挂黄牌予以警示。
五、明确法律责任,强化执法监管震慑
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,辖区内各相关经营主体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,按规定及时置换、更换符合新规标准的电子计价秤,规范计量经营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与执法稽查力度,依法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新规电子计价秤、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、擅自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,坚决整治“缺斤少两”计量乱象,全力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监督,如发现计量违法违规行为,可随时拨打12315、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。
特此告诫。
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6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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